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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今天(4日)召开记者会,就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阐述中方立场。
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事关各国民众健康、全球海洋环境和国际公共利益,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切。迄今中方已就福岛核污染水处置问题向日方反复表明严正立场。日方应正视国内外正当合理关切,履行国际法义务,本着对科学、对历史、对全球海洋环境、对全人类健康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撤销排海错误决定,切实以科学、安全、透明的方式处置核污染水,并接受严格国际监督。
排海缺乏正当性。日方未同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单方面作出排海决定,单方面作出对外宣布,实际上是把排海作为唯一选项强加于各方,但排海并非唯一选项,也不是最安全、最优化的处置方案。曾有地层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氢气排放和地下掩埋等五种方案,部分专家还提出过长期储存方案,但这些都被日方置之不理,难道只有排海才是最优方案?显然不是。
排海将对全球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巨大风险。福岛核污染水直接与福岛核事故中熔化的反应堆堆芯接触,包含60多种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目前没有公认有效的净化技术,部分长寿命核素可能随洋流扩散并形成生物富集效应,将额外增加环境中放射性核素总量。福岛核事故至今产生130多万吨核污染水,处理数量如此巨大、成分如此复杂的核污染水,没有先例。排海将持续30年甚至更久,未来还将产生大量核污染水,“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技术有效性和成熟度未经第三方评价认证,净化装置长期可靠性存在巨大疑问。
强推排海违反国际法义务。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日方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管辖或控制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日方应履行充分协商、评估和监测环境影响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危险最小化。此外,日方通过海底隧道方式将核污染水排海,违反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有关禁止通过海上人工构筑物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规定。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成员,日本应切实履行上述国际义务,而不是相反。
国际原子能机构评估报告不能成为日排海“通行证”。日本政府在2021年4月宣布排海计划、2022年7月正式批准排海方案,多次宣称不会推迟排海,这些都远早于机构工作组完成评估和发布最终报告,让国际社会对日方诚意打上重重的问号。从职能授权上来说,机构是促进安全、可靠、和平利用核技术的国际机构,不是评估核污染水对海洋环境和生物健康长远影响的合适机构。更要指出的是,日方限制机构工作组授权,不接受评估其他处置方案。基于上述,机构报告证明不了日方排海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免除不了日方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国际法义务。国际原子能机构应秉持客观公正和专业原则,充分尊重采纳工作组各方专家的意见,即将公布的最终报告应该经得起科学与历史检验。
日方将福岛污染水含氚量同核电站正常排放冷却水含氚量相提并论,完全是混淆概念,误导舆论。福岛核事故产生的污染水与核电站正常运行排水有本质不同,这是基本科学常识。两者来源不同,放射性核素种类不同,没有可比性。福岛核污染水直接同核事故中熔化的反应堆堆芯接触,其中含有极毒的钚、镅等超铀核素,国际上没有排海先例,与经过几十年安全运行实践、由成熟可靠系统处理的各国核电站排水根本是两回事。日方采用稀释方式降低核污染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而不对所有放射性核素进行总量控制,淡化核污染水排海危害,违背科学、专业精神。 日方所谓希望同中方对话磋商缺乏诚意。迄今中方在双多边渠道同日方开展交流,反复表达专业部门意见和关切,但日方不顾中方立场,执意按既定时间表推进排海。如果日方将排海作为磋商的前提,一味把排海强加于中方,那这种磋商意义何在?如果日方有诚意进行协商,就应该中止排海计划,同意讨论所有可能的处置方案,允许利益攸关方进行独立采样分析,切实解决各方关切。
(记者 何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