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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11日在深交所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回复审核问询函,回复的问题主要有,关于业务模式,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关于营业收入与主要客户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芬尼科技是一家围绕热泵产品开展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一体化业务的公司。热泵是一种由电能驱动、能够高效利用低品位热能的加热装置,广泛应用于家庭、商业场所以及工农业等领域,能够满足客户采暖、热水以及烘干等多样化的生活、生产需求。
关于业务模式。公司是主要品牌商客户的同类型产品的重要供应商,占同类产品供货份额较高。由于 ODM 业务中公司产品使用的是客户品牌,出于供应链安全及产品稳定性的考虑,客户替换成本相对较高,稳定性较强。报告期内,不存在主要品牌商客户与公司终止合作的情况,公司与主要客户 HAYWARD 集团、Fluidra集团、EVO 集团及 WARMPAC 等合作十年以上,合作较为稳定。此外,公司还持续开发新客户,包含 2019 年以来开发的以瑞美(Rheem)集团和菲斯曼集团为代表的知名客户。
发行人通过多年在海外市场的发展积累,研发制造及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在海外 ODM 市场建立了较强的竞争优势。ODM模式具有客户产品定制化、研发以发行人为主的特点,因此客户黏性较强,公司海外客户稳定性较高。公司与主要客户 HAYWARD 集团、Fluidra 集团、EVO 集团及WARMPAC等合作十年以上,合作较为稳定。此外,公司还持续开发新客户,2019 年以来还开发了以瑞美(Rheem)集团和菲斯曼集团为代表的知名客户。发行人作为专业从事空气源热泵生产与销售的公司,市场占有率及品牌知名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尤其在出口外销市场,公司自2018 年以来位于同行业市场占有率第一名,公司在 ODM 模式及海外出口市场具有较大优势。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宗毅与田玉梅离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宗毅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分割给田玉梅后,田玉梅将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13.76%的股份,成为除张利与宗毅外发行人的第三大股东,亦将作为发行人的新股东行使股东大会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因此,为避免因宗毅和田玉梅离婚事宜导致发行人股东大会决策出现不稳定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利建议宗毅和田玉梅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在张利的协调下,宗毅与田玉梅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同意双方就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芬尼科技股权对涉及芬尼科技经营事项的表决保持一致行动。因此,宗毅和田玉梅成立一致行动关系的背景原因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就宗毅与田玉梅成立一致行动关系,除双方于2016 年6 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分割以及就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对涉及发行人经营事项的表决保持一致行动外,宗毅与田玉梅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关于营业收入与主要客户。2021 年,受到碳达峰等大型气候政策、全球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居家政策及欧洲刺激消费的相关政策的影响,海外私人泳池市场需求较为旺盛,发行人主要产品泳池恒温热泵市场销售大幅增加;2022 年以来,受到俄乌冲突及欧洲能源危机影响,泳池恒温热泵作为非必需消费品销售量下降,采暖及生活热水热泵类产品需求呈现较大程度的增长。上述原因导致公司2021、2022 年,公司对境外客户销售额增长较快。
得益于全球控制减少碳排放、减少对传统能源(煤炭、天然气等)的依赖的趋势持续存在以及热泵作为一种高效节能装置的广泛用于场景,预计存量热泵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及新增热泵设备的安装具有较为广阔的成长空间,公司的业务具有可持续性。
关于其他问题,公司也一一进行了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