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开,经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党组讨论研究,延吉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了《延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现征求公众意见,请对此分配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资料图)
请于2023年8月15日之前反馈至延吉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和建议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媛 联系地址:延吉市建工街388号
联系电话:5000951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25日
附:
延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专户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一、术语解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监管部门依法统筹、归集、存储在商业银行的维修资金所产生的活期、定期利息,购买国债的收益等总和。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依法归业主所有,转存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二、增值收益计算基本规定
(一)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
(二)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起息日为每年的7月1日。
(三)存款计算天数按每年360天,每月按30天进行计算。
(四)利息金额计算到分,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三、增值收益分配计算规则
(一)2003年-2015年6月1日前,业主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缴存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期间发生使用的部分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二)2015年6月1日后,依据《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新建房屋业主首期缴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起5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5年定期利率给业主计息,期间发生使用的部分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新建房屋5年期满后及其它非新建房屋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1年定期利率给业主计息,期间发生使用的部分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三)在上述增值收益分配后,因其他因素仍有增值收益的,依据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分配利息除以累计总积数再乘以房屋积数即为每户房屋应计利息。
四、增值收益计算方法
按预先确定的计算公式逐笔计算利息,计算期为整年。计算公式为:
(一)定期利息=本金x年数x年利率
(二)活期利息=本金x实际天数x活期利率÷360天
五、增值收益分配操作方式
(一)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发布后30日内完成收益分配,并将收益分配金额直接转存至业主个人分户账。
(二)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录入收益分配金额时,应对各分户账按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并对已获得分配的分户账积数清零,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一分配年度或分配期间的积数。
(三)维修资金收益分配完成后,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及时打印相关票据资料,做好账务记账、归档工作。
编辑:佟焱
审核:钱洪涛
终审:孙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