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激励对象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7月28日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7.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蒋贤品 罗吉华 刘国平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8日